ไทย | English | 中文
税种专题 → 土地及财产税 → 泰国遗产税与财富传承规划
📜 土地及财产税

泰国遗产税与财富传承规划

税率、起征门槛、免税财产与生前赠与策略

📋 《遗产税法》佛历2558年(2015年)第14条、第16条 · 《泰国税法典》第42条第(10)、(26)、(27)、(28)项及第48条第(6)、(7)项
分享本页 LINE Facebook
泰国《遗产税法》佛历2558年(2015年)对每一位继承人征税:继承人从同一被继承人处取得的遗产,扣除债务后价值超过1亿泰铢的,仅就超过1亿泰铢的部分征税,税率为10%;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尊亲属或直系卑亲属的,税率为5%。配偶从被继承人处取得的遗产不缴纳此税。因此,依法提前规划财产传承,有助于使家庭税负合理且可预期。
01
目录
  1. 应缴纳遗产税的财产
  2. 生前赠与策略
  3. 设立家族公司

应缴纳遗产税的财产

依第14条,应税遗产分为五类:不动产;证券及交易所相关法律规定的证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类似债权;已登记的交通工具;以及皇家法令规定的其他金融资产。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股份同样属于应税财产,原则上以账面价值计算。遗产税按每位继承人实际取得的价值计算,而非按遗产总额计算。

02

生前赠与策略

生前赠与不属于遗产税的征税范围,但受赠人可能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泰国税法典》规定,从直系尊亲属、直系卑亲属或配偶取得的扶养所得或受赠所得,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2,000万泰铢的部分免税(第42条第(27)项);超过部分,受赠人可选择按5%的税率纳税,而不按一般税率计算(第48条第(6)项)。将不动产无偿转让给婚生子女(不包括养子女)的,每名子女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2,000万泰铢的部分免税(第42条第(26)项)。从其他人处取得的基于道德义务的扶养所得,或在仪式中、依风俗习惯场合取得的受赠所得,每个纳税年度不超过1,000万泰铢的部分免税(第42条第(28)项),超过部分可选择按5%的税率纳税(第48条第(7)项)。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赠与,须按一般规定并入计税。如按纳税年度分次规划赠与,使其保持在免税额度之内,在某些情况下家庭的整体税负可低于等待以遗产方式传承。

03

设立家族公司

将财产转入由家族持股的有限公司,可使传承的标的由财产本身转变为股份。但股份作为证券仍属于遗产税的征税范围(未上市公司原则上以账面价值计算),因此这一架构并不能使遗产免于缴纳遗产税。其益处在于对财产进行统一管理,并明确每位继承人的权益份额;而将财产转入公司本身也可能在转让环节产生税费。因此,作出决定前应审慎分析整体税负。

一般法律信息:本指南为泰国税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页为泰文原文的中文译文,以泰文原文为准。

有疑问或需要就具体事项咨询?

本所税务法律顾问可直接为您提供咨询并评估您的情况。发送资料即可获得初步评估,无任何约束。

电话咨询 +66 81 654 5922(泰国境内 081 654 5922) 通过表单咨询 →
分享本页 LINE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