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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

泰国中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利润首300,000泰铢免税,其后至300万泰铢部分按15%)、实缴资本500万泰铢与收入3000万泰铢的条件,以及加速折旧。

📋 依《泰国税法典》颁布的关于降低税率及免除税收的第530号皇家法令(佛历2554年,2011年),经第583号及第603号皇家法令修订 · 第145号皇家法令(佛历2527年,198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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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公司或法人合伙的中小企业(SME),可依据依《泰国税法典》颁布的皇家法令享受税收优惠。主要优惠有两项:企业所得税累进税率,以及资产损耗与折旧的加速扣除。两项优惠各有自己的企业规模标准,因此在适用前应逐项核对条件。
01
目录
  1. 税法上的中小企业定义
  2. 中小企业优惠税率
  3. 加速折旧

税法上的中小企业定义

就优惠税率而言,中小企业是指会计期间最后一日的实缴资本不超过500万泰铢,且该会计期间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收入不超过3000万泰铢的公司或法人合伙。加速折旧优惠则采用另一标准:不含土地的固定资产不超过2亿泰铢,且雇用员工不超过200人。

02

中小企业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累进税率纳税:利润首300,000泰铢免税;300,001–3,000,000泰铢部分按15%;超过3,000,000泰铢部分按20%。依据经佛历2559年(2016年)第603号皇家法令修订的第530号皇家法令,该税率适用于2017年(佛历2560年)起的会计期间。

03

加速折旧

符合上述规模标准的企业,可在取得资产之日按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损耗与折旧:计算机为40%(第4条之四),厂房为25%(第4条之五),机器设备为40%(第4条之六),依据为佛历2527年(1984年)第145号皇家法令。剩余价值按该皇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继续扣除。这一优惠使支出得以更早扣除,但不增加可扣除支出的总额。

一般法律信息:本指南为泰国税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页为泰文原文的参考译文,如有歧义以泰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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