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优惠税率而言,中小企业是指会计期间最后一日的实缴资本不超过500万泰铢,且该会计期间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的收入不超过3000万泰铢的公司或法人合伙。加速折旧优惠则采用另一标准:不含土地的固定资产不超过2亿泰铢,且雇用员工不超过200人。
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按累进税率纳税:利润首300,000泰铢免税;300,001–3,000,000泰铢部分按15%;超过3,000,000泰铢部分按20%。依据经佛历2559年(2016年)第603号皇家法令修订的第530号皇家法令,该税率适用于2017年(佛历2560年)起的会计期间。
符合上述规模标准的企业,可在取得资产之日按成本的一定比例扣除损耗与折旧:计算机为40%(第4条之四),厂房为25%(第4条之五),机器设备为40%(第4条之六),依据为佛历2527年(1984年)第145号皇家法令。剩余价值按该皇家法令规定的标准在以后的会计期间继续扣除。这一优惠使支出得以更早扣除,但不增加可扣除支出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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