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历2560年(2017年)消费税法》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将商品分为第1至16部分,包括:石油及石油产品、饮料、电器、电池、玻璃及玻璃制品、汽车、摩托车、船舶、香水及化妆品、地毯及纺织铺地制品、大理石及花岗岩、消耗臭氧层物质、酒类、烟草、纸牌,以及敕令规定的其他商品。服务则列于第17至21部分,包括:娱乐或休闲业、博彩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行业(例如高尔夫球场)、经政府许可或特许经营的行业(例如电信业),以及敕令规定的其他服务。
纳税义务人须按价值(从价计征)、按数量(从量计征),或按价值与数量合并(复合计征)缴纳税款,税率不得超过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规定的税率(第16条)。商品的计税价值为不含增值税的建议零售价,服务的计税价值为服务场所的收入(第17条)。工业经营者和进口商须向泰国消费税厅厅长申报建议零售价(第18条)。
新开业的工业经营者、进口商和服务场所经营者,须在开始生产、开始进口或开始提供服务之日前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消费税登记(Phor Sor 01-01表)(第32条)。第54条规定的纳税申报和缴税期限如下:在泰国境内生产的商品,由工业经营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提交Phor Sor 03-07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义务一般在商品运离工厂时发生;但纳税义务与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发生的,须在次月15日之前,或在商品运离工厂或保税仓库之前提交申报,以先到者为准。进口商品,由进口商在依海关法办理进口报关时提交申报并缴纳税款。服务,由服务场所经营者在纳税义务发生之月的次月15日之前提交Phor Sor 03-08表并缴纳税款。
本所税务法律顾问可直接为您提供咨询并评估您的情况。发送资料即可获得初步评估,无任何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