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的网店卖家,与一般企业一样负有增值税登记义务。全部销售收入均须计入所得税的计算,电子形式的销售凭证同样可以用来证明收入。如何合计多个平台的营业额以判断是否已达到登记门槛,详见增值税登记指南(泰文)。
自2021年(佛历2564年)9月1日起,位于泰国境外、提供电子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电子平台运营商,例如电影和音乐流媒体服务、应用程序、游戏或网络广告位,就泰国境内不属于增值税登记经营者的用户所使用的服务,须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该税款按销项税额计算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按合计7%的税率征收。
网店卖家应完整保存所有电商平台的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对账单,以及POS系统或会计软件中的销售数据。根据《佛历2562年(2019年)税法典修正法(第48号)》,金融机构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须向泰国税务局报告存款或收款达到标准的账户,即每年3,000笔以上,或每年400笔以上且合计金额达200万泰铢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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