ไทย | English | 中文
税种专题 → 中小企业指南 → 泰国电子商务税务
💻 中小企业指南

泰国电子商务税务

网店卖家、电商平台(Marketplace)的纳税义务及电子服务(e-Service)增值税

📋 《泰国税法典》第40条、第77/1条第(10/1)至(10/2)项及《佛历2564年(2021年)税法典修正法(第53号)》
分享本页 LINE Facebook
在泰国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与一般企业承担同样的纳税义务,但有一些特别需要注意的问题,包括收入的确认、网络销售的增值税,以及针对境外提供的数字服务的电子服务增值税(e-Service VAT)规则。泰国自2021年(佛历2564年)起开始实施该规则。
01
目录
  1. 泰国网店卖家的税负
  2. 境外平台的增值税(e-Service)
  3. 电商的收入记录与凭证

泰国网店卖家的税负

年营业额超过180万泰铢的网店卖家,与一般企业一样负有增值税登记义务。全部销售收入均须计入所得税的计算,电子形式的销售凭证同样可以用来证明收入。如何合计多个平台的营业额以判断是否已达到登记门槛,详见增值税登记指南(泰文)。

02

境外平台的增值税(e-Service)

自2021年(佛历2564年)9月1日起,位于泰国境外、提供电子服务的经营者以及电子平台运营商,例如电影和音乐流媒体服务、应用程序、游戏或网络广告位,就泰国境内不属于增值税登记经营者的用户所使用的服务,须在泰国缴纳增值税。该税款按销项税额计算缴纳,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目前按合计7%的税率征收。

03

电商的收入记录与凭证

网店卖家应完整保存所有电商平台的交易记录、银行账户对账单,以及POS系统或会计软件中的销售数据。根据《佛历2562年(2019年)税法典修正法(第48号)》,金融机构和电子支付服务提供商须向泰国税务局报告存款或收款达到标准的账户,即每年3,000笔以上,或每年400笔以上且合计金额达200万泰铢以上。

一般法律信息:本指南为泰国税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页为泰文原文的中文译文,以泰文原文为准。

有疑问或需要就具体事项咨询?

本所税务法律顾问可直接为您提供咨询并评估您的情况。发送资料即可获得初步评估,无任何约束。

电话咨询 +66 81 654 5922(泰国境内 081 654 5922) 通过表单咨询 →
分享本页 LINE Faceboo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