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和利息属于《泰国税法典》第40条第(4)项规定的所得,但其税务后果并非在所有情况下都相同。须考虑支付人是谁、收款人具有何种身份、所得产生于泰国境内还是境外,以及该所得是否免税或享有抵免资格。因此,仅凭扣缴凭证上的预提税金额,尚不足以判断应采用何种申报方式。
01
目录
- 首先正确区分所得类型
- 股息税收抵免如何运作
- 不要仅凭税率选择申报方式
- 股息与利息须保存的凭证
- 常见错误
首先正确区分所得类型
| 所得 | 常见扣缴方式 | 还须核查的事项 |
| 泰国公司向个人支付的股息 | 一般按10%扣缴预提税 | 利润来源、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以及第47条之二规定的抵免资格 |
| 存款、政府债券、公司债券或其他债务工具的利息 | 多数情况下按15%扣缴预提税 | 账户或产品类型、免税规定、支付人及收款人的身份 |
| 来自境外的股息或利息 | 可能已被境外扣缴税款 | 税收居民身份、所得发生的年度、汇入泰国的情况、税收协定,以及境外税收抵免的证明 |
| 商业名称不叫“利息”的收益 | 取决于金融工具的实质及交易对方 | 须阅读产品条款,不能仅凭对账单上的项目名称作出判断 |
上述10%和15%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税率,并非适用于所有交易的答案。申报前,应核查预提税扣缴凭证以及专门适用于该项所得的法律规定。
02
股息税收抵免如何运作
对于在泰国有住所或属于泰国居民的纳税人,依泰国法律设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所分配的股息,可能享有第47条之二规定的税收抵免。但须先核查利润来源及股息的附带条件,因为某些类型的股息可能不享有抵免资格。
泰国税务局公布的一般公式为:股息 × 企业所得税税率 ÷(100 − 企业所得税税率)。选择将股息并入计税时,须同时将税收抵免额计入所得,然后再以该抵免额冲减年终计算出的应纳税额。
说明公式的示例:来自已按20%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利润的股息80,000泰铢,按公式计算的抵免额为20,000泰铢,因此并入计税的所得为100,000泰铢,然后再以抵免额和已扣缴的预提税冲减年终税款。本示例不涵盖免税股息或不享有抵免资格的股息。
03
不要仅凭税率选择申报方式
选择以预提税作为最终税款,还是将所得并入计税,须视各类所得依法可作的选择分别判断,并比较两种方式的结果。不应因纳税人的最高边际税率高于10%或15%,就认定不并入计税总是更有利,因为股息税收抵免、扣除项目及其他因素都可能改变结果。
- 先计算其他所得的税款,再按法律允许的方式加入股息或利息。
- 合计实际被扣缴的税款和实际享有的税收抵免,不要使用按一般税率估算的数字。
- 比较各方案的净税负,包括对退税金额的影响以及需要提供的证明文件。
- 核对与支付人向泰国税务局报送的信息以及电子申报系统中的数据是否一致。
04
股息与利息须保存的凭证
- 每一支付人出具的预提税扣缴凭证,纳税人识别号和纳税年度须正确
- 股息支付单据或载明利润来源及支付公司税率的其他文件
- 能够与所得及已扣缴税款核对一致的银行账户或证券账户对账单
- 境外所得:收款日期、资金汇入泰国的日期、境外已纳税款的证明,以及如适用税收协定待遇,须备有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将境外所得汇入泰国时的纳税规则,详见关于境外所得的文章(泰文))
- 比较不同申报方式的计算底稿,以便日后受到核查时说明数字的来源
05
常见错误
- 没有证明利润来源的文件就使用股息税收抵免,或对不享有抵免资格的股息使用抵免
- 以扣税后的净额申报所得,而非按法律规定以扣税前的总额申报
- 未核查所得来源规则和境外税收抵免,就将泰国境内所得与境外所得合并
- 缺少部分支付人出具的凭证,导致申报表中的金额与泰国税务局掌握的信息不符
- 凭感觉选择申报方式而不分别计算两种方案,导致多缴税款或超出资格范围申请抵免
官方资料来源: 泰国税务局——应税所得的类型(泰文)、股息与税收抵免(泰文),以及泰国税务局预提税培训资料(泰文),资料核查日期:2026年(佛历2569年)6月27日。实际税务结果取决于纳税人的身份、所得来源以及该纳税年度适用的法律。
一般法律信息:本指南为泰国税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页为
泰文原文的中文译文,以泰文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