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入账的费用,并不一定都能在税前扣除。公司须以会计利润为起点,依《税法典》第65条之二及第65条之三逐项调整,才能得出税务上的净利润。如果某项支出与经营无关、缺乏证据,或属于法律禁止扣除的类型,即使款项确已支付,公司也可能须作纳税调增。
01
目录
- 作为税前扣除支出之前的五项检验
- 常见不得扣除支出及处理方法
- 收据之外,企业还应保存的凭证
- 从会计利润到税务利润
- 申报前应停下来核查的事项
作为税前扣除支出之前的五项检验
仅有收据,并不能使支出自动获准扣除。实务中,应结合凭证,对每笔支出的实质进行如下检验:
- 与取得收入或经营业务直接相关:能够说明该支出如何帮助企业经营或创造收入,且并非股东或董事的个人支出。
- 真实发生且有真实的交易对方:有可核实的货物、服务或对价利益,而非公司在未实际付款、也未取得利益的情况下自行设定的项目。
- 计入正确的会计期间:按权责发生制在相关期间确认收入和支出,应计支出或预估须有依据支持。
- 金额合理:价格或报酬并非异常偏高,尤其是与股东、关联公司或关联人士之间的交易。
- 未被特别法律规定禁止:即使支出与经营相关且确已支付,仍须核查第65条之三、部令以及各类支出的特定条件。
第1项、第2项检验以及收款人身份的证明,是泰国最高法院最常裁判的争点。各案的事实与判决理由,详见关于第65条之三不得扣除支出的最高法院判例(泰文)。
02
常见不得扣除支出及处理方法
| 项目类别 | 被纳税调增的风险原因 | 结账前的处理方法 |
| 准备金或预计费用 | 在账上计提准备金,但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例外条件 | 将法律认可的项目与须调增的项目分开核算,并保存计算方法 |
| 个人支出、礼品或慈善捐赠 | 并非为经营业务发生的支出,或超过法定条件和限额 | 注明受赠人、用途和审批人,并另行核查捐赠的税收待遇 |
| 业务招待费 | 没有招待对象名单、没有商业目的,或超出规定标准 | 填制支出证明表,并附上业务往来方名单、税务发票及审批证据 |
| 资产的增建或改良 | 属于资本性支出,而非为维持资产原状的修理 | 计入资产成本,按规定计提折旧扣除,并与日常修理分开处理 |
| 股东的薪金或报酬 | 与其职责和市场水平相比明显过高的部分 | 备有合同、工作说明、批准决议及薪酬比较资料 |
| 关联公司之间的费用 | 没有实际服务、分摊不清,或不符合市场价格 | 备有合同、工作成果证据、分摊标准及价格合理性分析 |
| 跨期支出或未实际发生的支出 | 公司自行设定的项目,或属于其他会计期间的支出 | 核对应付账款,检查期末后收到的发票,并记录应计项目的理由 |
重要示例:泰国税务局说明,使资产改良或增值的支出,属于第65条之三第(5)项规定的资本性支出;而为维持资产原状的修理,则可作为当期费用。因此,判断须依据事实和工程的实际效果,而非记账所用的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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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据之外,企业还应保存的凭证
税务稽查时,税务官员通常会审视:谁做了什么、为谁而做、何时完成,以及企业获得了什么利益。凭证应从审批到付款环环相扣,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
- 载明交易对方及交付内容的报价单、采购订单、合同或工作范围说明
- 证明确已收到货物或服务的送货单、服务报告、工作成果、电子邮件或会议纪要
- 税务发票、收据、预提税扣缴凭证,以及相关税款的缴纳证明
- 从公司银行账户付款的证明,并附可与总账核对的单据编号
- 重大项目、关联交易及非日常业务交易的决议或审批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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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会计利润到税务利润
例如,公司将依法缴纳的罚款、不符合标准的业务招待费以及会计折旧记为费用。这些项目可能须全部或部分纳税调增,然后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扣除税务折旧。结果是,税务利润可能高于财务报表所示的利润。
公司应编制净利润纳税调整工作底稿,逐项列明科目编号、金额、理由、法律依据及参考凭证。不宜等到编制P.N.D.50申报表时才进行调整,否则可能无法完整追溯以往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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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前应停下来核查的事项
- 大额整数款项、现金付款,或没有联系方式和工作记录的供应商
- 关联公司收取的管理费或咨询费,但没有服务明细
- 公司代董事或股东支付、却未说明商业目的的费用
- 显著延长资产使用寿命或提升其性能的大额修理项目
- 结转多年的应计项目,或于期末入账、下期初随即冲回的项目
官方资料来源:泰国税务局——第65条之三规定的净利润计算条件(不得扣除支出)(泰文),资料核查日期:2026年(佛历2569年)6月27日。具体税务后果取决于相关会计期间的事实、凭证及适用法律。
一般法律信息:本指南为泰国税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页为
泰文原文的中文译文,以泰文原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