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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与独立执业者的税务

第40条第(2)项与第(6)项:如何选择最节税的所得类别

📋 《泰国税法典》第40条第(2)项、第(6)项及第42条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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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职业者和独立执业者常常对所得应如何归类感到困惑,而归类直接影响可扣除的费用金额和最终税负。及早规划并了解第40条第(2)项与第(6)项的区别,有助于依法节税。
01
目录
  1. 第40条第(2)项与第(6)项的区别
  2. 选择以个人还是以法人形式登记
  3. 自由职业者的费用凭证

第40条第(2)项与第(6)项的区别

第40条第(2)项是指因职务、岗位或所承接的工作而取得的所得,可按50%定额扣除费用,但与第40条第(1)项所得合并计算时,扣除额不得超过100,000泰铢(第42条之二)。第40条第(6)项是指独立专业所得,即法律、医疗执业、工程、建筑、会计和美术所得:医疗执业和美术可按60%定额扣除费用,其他独立专业可按30%定额扣除,均无金额上限;如能证明实际费用高于上述金额,也可按实际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扣除(第11号皇家法令第6条,经第803号皇家法令修订,自佛历2568年(2025年)纳税年度的所得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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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以个人还是以法人形式登记

自由职业年收入超过180万泰铢时,注册为有限公司通常可降低整体税负,因为企业所得税最高税率为20%,而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为35%;但同时须考虑法人的运营成本。

03

自由职业者的费用凭证

选择按实际费用扣除的自由职业者,须保存清晰的费用凭证,例如软件、办公设备、工作场地租金以及与职业相关的服务费收据。个人支出即使与工作间接相关,也不得扣除。

一般法律信息:本指南为泰国税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页为泰文原文的中文译文,以泰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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