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 | 该金额的性质 | 须核查的内容 |
|---|---|---|
| 税款本金 | 应缴纳或应解缴而尚未缴足的税款 | 计税依据、税率、支出、抵免以及已缴税款 |
| 罚款 | 税务处罚,按税款的倍数或比例计算 | 评税所依据的条文、具体情节以及免除或减少罚款的标准 |
| 滞纳金 | 因逾期缴纳或解缴而按时间累加的金额 | 缴款期限、实际缴款日、月数以及法定上限 |
| 刑事罚金 | 对未提交申报表或违反特定义务的处罚 | 犯罪构成要件、责任人以及以缴纳罚金方式和解结案的程序 |
泰国税务局第Tor.Por.81/2542号指令(经第Tor.Por.369/2569号指令修订,自2026年(佛历2569年)7月3日起施行)规定了免除或减少罚款的标准:只有在评税官员认为纳税人没有逃税故意、并在稽查中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才可免除或减少罚款;原则上须在评税官员发出评税通知书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此外,审查时还考量:纳税人何时自行申报和缴款、是否已收到书面警告或书面稽查传唤,以及违法行为属于未申报还是少申报。因此,减免既不是单一比例,也不是自动享有的权利。
好的申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只是请求体谅。有分量的材料包括:事件经过、出错原因、内部发现问题的过程、系统整改、新任负责人,以及配合税务官员的证据。如涉及可有多种解释的法律问题,应附上相关法律条文、税务裁定函或法院判决。
官方资料:《泰国税法典》第14–27条(泰文)、增值税罚款与滞纳金计算示例(泰文)、泰国税务局第Tor.Por.81/2542号指令(经第Tor.Por.369/2569号指令修订)(泰文)以及关于计算罚款或滞纳金期间的第Por.163/2567号指令(已废止第Por.117/2545号指令)(泰文)。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佛历256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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