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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税务罚款与滞纳金:如何计算、如何减免

先正确区分各项金额再计算,并尽早附证据自行更正,以维护法律所赋予的权利。

📋 《泰国税法典》第22条、第26条、第27条、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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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税务局要求缴纳的金额,可能包括税款本金、滞纳金、罚款和刑事罚金,各项的法律依据和异议途径都不相同。若把所有金额笼统称为“罚款”,就容易算错,也容易申请错误类型的减免。因此,在缴款或提出复议申诉之前,必须按申报表、所属期间以及评税所依据的条文逐项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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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应缴金额分为4类,性质各不相同
  2. 常被混淆的主要比例
  3. 在被稽查前自行更正,往往比事后解释更重要
  4. 罚款减免申请应证明什么
  5. 接受评税金额前的核对清单

应缴金额分为4类,性质各不相同

项目该金额的性质须核查的内容
税款本金应缴纳或应解缴而尚未缴足的税款计税依据、税率、支出、抵免以及已缴税款
罚款税务处罚,按税款的倍数或比例计算评税所依据的条文、具体情节以及免除或减少罚款的标准
滞纳金因逾期缴纳或解缴而按时间累加的金额缴款期限、实际缴款日、月数以及法定上限
刑事罚金对未提交申报表或违反特定义务的处罚犯罪构成要件、责任人以及以缴纳罚金方式和解结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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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被混淆的主要比例

注意:第22条的罚款为应缴税款的1倍,而不是1.5倍;每月1.5%是第27条规定的滞纳金,两者是不同的项目。正确区分这两项,会直接影响应缴金额以及罚款减免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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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稽查前自行更正,往往比事后解释更重要

泰国税务局第Tor.Por.81/2542号指令(经第Tor.Por.369/2569号指令修订,自2026年(佛历2569年)7月3日起施行)规定了免除或减少罚款的标准:只有在评税官员认为纳税人没有逃税故意、并在稽查中积极配合的情况下,才可免除或减少罚款;原则上须在评税官员发出评税通知书之前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此外,审查时还考量:纳税人何时自行申报和缴款、是否已收到书面警告或书面稽查传唤,以及违法行为属于未申报还是少申报。因此,减免既不是单一比例,也不是自动享有的权利。

  1. 停止仍在反复发生的违法行为,并收集所有相关月份或期间的申报表。
  2. 依据实际凭证重新计算税款本金,并与已缴税款核对。
  3. 确认应提交普通申报表、补充申报表,还是哪一类申请书。
  4. 按月分别计算罚款和滞纳金,不要合并金额后套用单一比例。
  5. 资料齐全后尽快缴款和申报,并保存收据及申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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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减免申请应证明什么

好的申请应当以事实为依据,而不只是请求体谅。有分量的材料包括:事件经过、出错原因、内部发现问题的过程、系统整改、新任负责人,以及配合税务官员的证据。如涉及可有多种解释的法律问题,应附上相关法律条文、税务裁定函或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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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评税金额前的核对清单

官方资料:《泰国税法典》第14–27条(泰文)、增值税罚款与滞纳金计算示例(泰文)、泰国税务局第Tor.Por.81/2542号指令(经第Tor.Por.369/2569号指令修订)(泰文)以及关于计算罚款或滞纳金期间的第Por.163/2567号指令(已废止第Por.117/2545号指令)(泰文)。资料核对日期:2026年(佛历2569年)10月16日。

一般法律信息:本指南为泰国税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页为泰文原文的参考译文,如有歧义以泰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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