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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南要点

目录
  1. 谁须依据第71条之三提交报告
  2. 法人之间关联关系的定义
  3. 两亿泰铢的收入标准
  4. 提交期限及开始适用的会计期间
  5. 报告表格须填报的信息
  6. 评税官员可在五年内调取的文件
  7. 第35条之三规定的处罚
  8. 在被要求提交前准备文件
  9. 常见问题

谁须依据第71条之三提交报告

《泰国税法典》第71条之三第一款规定,与其他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须编制关于关联法人及其相互之间交易总金额的信息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提交评税官员。1该义务源于关联关系的存在,而非交易的发生。

常见的误解是:许多企业认为,如果当年与集团内公司没有任何买卖或借贷往来,就无须提交。法条明确规定,无论该关联关系是否在整个会计期间内持续存在,也无论该会计期间内是否发生相互之间的交易,该义务均存在。只要存在关联关系且收入达到标准,提交报告的义务即告产生。至于交易金额栏是填零还是不填,与是否必须提交表格是两回事。

在实务中,泰国税务局将负有提交义务者描述为同时符合两项条件:具有第71条之二第二款规定的关联关系,且随P.N.D.50表提交的财务报表所载收入总额不少于两亿泰铢。2这一表述与第370号部长条例第1条不同,后者豁免的是收入不超过两亿泰铢的企业。因此,收入恰好为两亿泰铢的企业,应以部长条例的措辞为准。

法人之间关联关系的定义

引发第71条之三义务的关联关系,采用与第71条之二第二款相同的定义,分为三种情形:第一,一方法人持有另一方法人不少于全部资本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或合伙份额;第二,同一股东同时持有两方法人不少于全部资本百分之五十的股份;第三,法人之间在资本、管理或控制方面存在关联,以致无法相互独立经营,具体由部长条例规定。2

前两种情形均同时计算直接持股和间接持股,因此通过中间公司持股并不能使企业脱离该标准。第三种情形最难判断,因为没有可依据的数字,且法条将关联关系的具体情形交由部长条例规定,因此必须结合当时有效的部长条例进行核查。值得警惕的情形包括:企业之间完全没有交叉持股,但由同一批董事组成董事会、共用管理系统,或依赖单一交易对象以致没有议价能力。

一旦确认符合定义,下一步是审查双方之间所用价格是否为相互独立的经营者会确定的价格,因为这正是评税官员可以行使调整权的环节。该权力的法律依据,请参阅评税官员依据第71条之二调整转让价格的权力(泰文)。

两亿泰铢的收入标准

第71条之三第三款规定,会计期间内来自经营或因经营而取得的收入不超过部长条例所定金额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条规定的义务,而该金额不得低于两亿泰铢。3第370号部长条例(佛历2563年,2020年)第1条将该金额规定为不超过两亿泰铢。4因此,收入低于该标准的公司无须提交报告。

需要明确区分的是,两亿泰铢的标准仅豁免第71条之三规定的义务,即提交年度报告以及在收到书面通知后提交文件或证据的义务,但并不豁免第71条之二规定的转让价格调整权。收入五千万泰铢的公司若以低于应有价格的价格向母公司销售商品,其收入仍可照常被调整,只是不负有第71条之三规定的义务而已。

提交期限及开始适用的会计期间

第71条之三第一款规定,报告须在规定期限内与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1即随该会计期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一并提交。至于该义务的起始时间,则见于《税法典修正法(第47号)》佛历2561年(2018年)的过渡条款,该条款规定相关规定适用于会计期间自2019年1月1日(佛历2562年)或之后开始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企业的所得。5

第370号部长条例第2条对收入标准规定了相同的生效时间,即同样适用于会计期间自2019年1月1日(佛历2562年)或之后开始的所得。6

报告表格须填报的信息

第71条之三规定的年度报告表格将信息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关联法人名单,须注明其是否在泰国经营、注册成立地国家以及是否与之发生交易;第二部分为按类型列示的受控交易金额;第三部分为有关架构和无形资产的其他详细信息。2

第二部分须分别列示金额的交易类型包括:购买原材料和商品,购买土地、建筑物和设备,特许权使用费,管理费、技术服务费或佣金,支付的利息,其他支出,以及借出款项和借入款项。

第三部分是企业填写时最容易掉以轻心的部分,因为该部分询问是否负有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义务、该会计期间内的业务重组、其对收入、成本和毛利的影响,以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情况。评税官员正是根据这一部分的答复,筛选是否需要进一步调取文件。

评税官员可在五年内调取的文件

第71条之三第二款规定,评税官员经局长批准,可在提交报告之日起五年内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提交文件或证据;收到书面通知者须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履行,如有必要理由,局长可批准延长,但不得超过一百二十日;仅在首次收到书面通知的情形下,须自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履行。7这套文件即税务界沿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框架中的用语所称的本地文档(Local File),但在泰国法律下,其法律依据正是该款。

这一时限正是文件必须提前准备的原因。首次书面通知的一百八十日,或其后通知的六十日,听起来似乎很长;但如果需要回溯查找四年前某一会计期间的合同、发票和可比数据,而原负责人又已离职,这点时间几乎不够。

该权力的范围也比许多企业预想的更广,因为法律使用的是“文件或证据”一词,并未限定为某种格式的报告。如需本团队协助在被要求提交前整理文件,请参阅转让定价服务的工作范围。

第35条之三规定的处罚

《泰国税法典》第35条之三规定,任何人不遵守第71条之三,或无正当理由提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的报告、文件或证据的,处不超过二十万泰铢的罚金。8该处罚既涵盖未提交,也涵盖提交不完整。

“无正当理由”一语是仅存的抗辩空间,但不应寄望于此来进行规划,因为说明责任在企业一方,而且因一开始未保存文件所致的缺失,比因外部原因所致的缺失更难解释。

在被要求提交前准备文件

最能降低风险的做法,是在交易发生的同一会计期间内就保存定价依据文件,而不是等到收到第71条之三第二款规定的书面通知后才着手,因为一百八十日(首次书面通知)或六十日(其后通知)的期限,是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算,而非自开始查找文件之日起算。

至少应备齐的文件包括:与关联法人签订的书面合同或协议;各方所履行的职能、所使用的资产及所承担的风险的说明;选择定价方法的理由;所使用的可比数据及其检索日期;以及集团内各公司的单体财务报表。

对于首次跨过两亿泰铢标准的企业,还应同时回溯审查持股架构和关联交易,因为此前尚未达到报告标准的会计期间,仍然属于第71条之二调整权的范围。这方面规划的整体介绍,请参阅转让定价入门指南。

常见问题

关于第71条之三规定的报告,我们最常收到的四个问题涉及:没有交易的年度、收入标准如何计算、年度报告与事后被调取文件的区别,以及逾期提交的后果。四个问题的简要回答如下。

与集团内公司全年没有任何交易的年度,是否须提交报告?
须提交。因为第71条之三第一款将该义务与同其他法人存在关联关系挂钩,而非与发生交易挂钩。只要收入达到两亿泰铢标准且关联关系仍然存在,提交义务就依然存在。
两亿泰铢的标准以什么收入计算?
泰国税务局解释称,以该会计期间随P.N.D.50表提交的财务报表所载收入总额计算,而不仅限于销售收入,也不仅限于来自关联交易对象的收入。
年度报告与税务局事后调取的文件是否为同一文件?
两者是不同的文件。年度报告是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每年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而第二款规定的文件或证据,则由评税官员在提交报告之日起五年内逐案调取,首次书面通知的提交期限为一百八十日,其后通知为六十日,确有必要时局长可予延长,但不得超过一百二十日。
逾期提交报告或填写不完整,会有什么后果?
属于第35条之三的适用范围,处不超过二十万泰铢的罚金,既适用于不遵守第71条之三的情形,也适用于无正当理由提供不正确、不完整信息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