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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定价

什么是转让定价,泰国如何执行

转让定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之间交易价格和条件的确定。若价格不同于相互独立的缔约方会约定的价格,《泰国税法典》第71条之二授权评税官员将收入和支出调整为市场价格(独立交易价格)。相关规则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佛历2562年)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 《泰国税法典》第71条之二、泰国税务局局长关于转让定价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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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同一集团内各公司之间交易的定价,可能导致利润被转移至税率较低的国家。泰国税务局依据《泰国税法典》第71条之二和第71条之三,对2019年1月1日(佛历2562年)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正式执行转让定价规则,要求收入超过标准的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法人合伙每年编制报告并提交泰国税务局。至于收到书面通知后须准备提交的文件清单,则适用于2021年1月1日(佛历2564年)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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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
  2. 泰国法律下的“关联企业”是指哪些
  3. 须准备转让定价文档的标准
  4. 泰国法律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
  5. 须准备的转让定价文档(3层文档结构)
  6. 未准备或未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的处罚
  7. 泰国公司常被审查的交易
  8. 在泰国税务局稽查前如何做好准备
  9. 关于转让定价的常见问题

什么是独立交易原则

转让定价规则的核心是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即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必须遵循相互独立的交易方(Independent Parties)在正常市场条件下会约定的价格和条件。

如果转让价格在没有明确商业理由的情况下高于或低于市场价格,例如境外母公司向泰国子公司收取异常高昂的管理服务费,泰国税务局有权依据第71条之二将转让价格调整为市场价格,重新计算全部企业所得税,并加征罚款和滞纳金。为审查而发出传唤通知,须在提交申报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如有证据或合理理由怀疑纳税人有逃税意图,局长可批准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五年(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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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法律下的“关联企业”是指哪些

第71条之二第二款将“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法人合伙”(Related Parties)界定为以下3种情形:

许多公司忽略的一点是:泰国法律同时计算直接和间接关系。因此,同一集团内彼此并无直接持股关系的孙公司,也可能被认定为关联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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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准备转让定价文档的标准

依据第71条之三第一款,须在提交P.N.D.50表的同时,向泰国税务局提交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信息报告(Disclosure Form,即转让定价披露表)的,是同时符合以下2项条件的企业:

尽管法律将收入标准定为2亿泰铢,但在实务中,如果在常规税务稽查中发现可疑情形,泰国税务局同样有权审查规模较小公司的转让价格。因此,与关联企业有交易往来的公司,无论是否达到标准,都应随时备有支持其转让价格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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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法律认可的转让定价方法

泰国税务局局长关于所得税的公告(第400号)规定,按照经合组织《转让定价指南》(OECD Transfer Pricing Guidelines)采用转让定价方法,共有5种主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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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准备的转让定价文档(3层文档结构)

泰国税务局部分采纳了经合组织BEPS第13项行动计划(BEPS Action 13)的3层文档方法。泰国法律下的文档可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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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准备或未提交转让定价文档的处罚

对于不遵守第71条之三,或无正当理由提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的报告、文件或证据者,《泰国税法典》明确规定了处罚(第35条之三):

最主要的风险并非未提交文件的罚金,而是被泰国税务局调整转让价格并补征税款。如果公司交易规模较大,须补缴的税款可能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泰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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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公司常被审查的交易

在泰国税务局的稽查中,常成为争议焦点的关联交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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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国税务局稽查前如何做好准备

依据预防法学(Preventive Law)的原则,事先做好准备是转让定价中最重要的一环。公司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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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让定价的常见问题

泰国的转让定价以《泰国税法典》第71条之二(调整转让价格的权力)、第71条之三(提交报告和文件的义务)和第35条之三(罚金)为依据,适用于2019年1月1日(佛历2562年)或之后开始的会计期间。以下问题概述了转让定价的含义、法律认定的关联关系、负有报告提交义务的主体,以及不遵守规定的后果。

什么是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法人合伙之间交易的价格和条件的确定,例如商品售价、服务费、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泰国税法典》第71条之二授权评税官员在有理由相信存在利润转移时,将收入和支出调整为相互独立的缔约方会确定的金额(市场价格,即独立交易价格)。
哪些公司依据第71条之二被视为具有关联关系?
第71条之二第二款规定了3种情形:(1)一方法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法人不少于全部资本百分之五十的股份或合伙份额;(2)持有一方法人不少于百分之五十股份的股东,同时持有另一方法人不少于百分之五十的股份;(3)法人之间在资本、管理或控制方面存在关联,以致一方无法独立于另一方开展经营,具体情形由部长条例规定。
谁必须提交关联交易报告(披露表)?
第71条之三要求依据第71条之二第二款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或法人合伙,编制关联方及关联交易总金额的报告,并在第69条规定的期限内随纳税申报表一并提交;但依据第370号部长条例(佛历2563年,2020年),会计期间内收入不超过2亿泰铢的企业不适用该规定。
未提交转让定价报告或文档将受到什么处罚?
第35条之三规定,对不遵守第71条之三,或无正当理由提交信息不正确、不完整的报告、文件或证据者,处以不超过二十万泰铢的罚金。更大的风险在于转让价格被依据第71条之二调整,进而被补征税款,并加征罚款和滞纳金。
一般法律信息:本指南为泰国税法的一般信息,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个案的法律意见。本页为泰文原文的参考译文,如有歧义以泰文原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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